云南省12月起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
- 時間:2024-12-05
- 來源:云南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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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,促進水資源節(jié)約集約安全利用,近日,省財政廳、省稅務局、省水利廳3部門印發(fā)《關于云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》,明確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,該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與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同步實施。
《公告》明確,云南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以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所附《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》規(guī)定的最低平均稅額為基礎分類確定,按《云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》執(zhí)行。納稅人應當按照經(jīng)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用水。納稅人(除水力發(fā)電等河道內(nèi)用水外)超計劃取用水的,對超出部分按照規(guī)定累進征收水資源稅。其中,超計劃10%(含)以下的部分,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1.5倍征收;超計劃10%至30%(含)的部分,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;超計劃30%至50%(含)的部分,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2.5倍征收;超計劃50%以上的部分,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。
《公告》提到,對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取用水的,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。公共供水管網(wǎng)合理漏損率為9%?;鹆Πl(fā)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,對超過規(guī)定限額的農(nóng)業(yè)生產(chǎn)取用水和主要供農(nóng)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,免征水資源稅。
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(guī)定征收管理。開征水資源稅后,停止征收水資源費。(云南日報 記者曹婕)